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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违规风险代理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介绍    

2013年6月,投诉人石某向本会投诉广东PX律师事务所潘某某律师在离婚案件中未尽代理职责、违规风险代理收费一案,要求本会调查处理。本会立案调查,并由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组成审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议。针对投诉人的技诉,被投诉人潘某某律师未进行任何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投诉人投诉称,广东PX律师事务所潜某某律师在代理投诉人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在委托合同尚未终止的情况下,要求投诉人支付离婚案中提成款5%,不符合深圳市律师管理规定;另被投诉人潘某某律师在代理投诉人女儿石某某遭受人身侵权案件中,未尽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被投诉人潘某某律师未进行任何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12 年某月某日,投诉人石某委托广东PX律师事务所代理两 起案件:(1)投诉人与女儿石某某控告侵害人的诉讼;(2)投诉人与李某某的离婚纠纷处理。双方约定投诉人向广东PX 律师事 务所支付办案费伍万元整,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即支付.。技诉 人支付律师服务费:(1)以石某某最终获赔数额的20%计算,在实现之日支付;(2)以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纠纷时,以甲方离婚诉讼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5%计算,或以不支持对方诉讼请求的数额 5%计算,在最终结果生效时支付。广东PX 律师事务所指派潘某某律师代理上述两起案件,已经展行了律师代理职责。     

对于离婚案件最终以法院民事调解结案,广东PX律师事务所要求投诉人支付委托合同约定的按获得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5%支付律师费,投诉人拒不支付,广东PX律师事务所遂向深圳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投诉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深圳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某法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东PX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会认为     

广东PX律师事务所指派潘某某律师代理投诉人两起案件已经展行律师代理职责,不存在未尽职责的情形。投诉人与广东PX 律师事务所潘某某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离婚案的律师费为获得支持诉讼请求数额的5%,离婚案件不得风险代理,此约定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构成违规。   

四、本会决定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第五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PX 律师事务所潜某某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腾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 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首 先应当知晓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并自觉遵照执行。从该律师以 律师事务所名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条款向某某区法 院起诉追索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来看,说明该律师并不清楚离婚案 件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如果该律师清楚这一点,则其不太可能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风险收费条款,也更加不太可能向法院起 诉追索合同约定的提成部分的律师费。

从本案中,需要告诫律师同行的是,律师自身应当加强对律 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律师业务推广管理 规定等和律师执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认真学习,以确保知晓这 些规定并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