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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律罚决字〔2024〕5号深圳市司法局对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维权纪律部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6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G34803051C。经查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存在指派同一律师担任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违法行为。鉴于博商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司法局于2024年9月29日决定对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