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三者介入,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南山区法院判决离婚,并做了财产分割,除去固定资产外,判决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判决生效后,男方以没有钱为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女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在临近一年的时间内,法院执行法官在原告多次催促的情况下约谈了被告,被告做了固定资产的分割,但是仍然以没钱作为理由不执行经济补偿!最近,听闻执行法官说已经无法执行了,将案件退回到江西永新!现咨询以下几方面疑问: 1、据查资料,执行案件可以退回到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当时被告与原告的户籍不在江西永新,而是在江西安福,不知道上面的退回是否有依据? 2、其实被告,在深圳仍然在从事工程作业,熟悉的人进认为其进行了财产隐藏或转移,执行法官仅凭被告说没有钱,就认定案件无法执行,基于什么原因? 3、执行案件被退回,是否可以不需要经过原、被告的允许,法官直接就可以决定? 4、强制执行已经接近一年,据说执行是有时限的,如果在法定时限内,法官仍然推诿,是否有不作为的嫌疑?执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向原告追讨! 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保护公民基本的权益,向浏览咨询信息的律师说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