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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作者:

我在深圳某公司工作,是于2005年6月21日在该公司入的职,与公司这后一次签的合同是时间是2011-1-1日—2012-12-31日。为规避劳动法,公司在我们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于2011年年底要求公司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给金济补偿。以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2次合同共4年,合同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分批又要求员工从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员工与原公司签合同。前提条件是公司补一个月的工资,签一个离职协议,前面的工龄归零。 请问律师几个问题: 1.根据上面的情况我的工龄以后怎么计算 2.金济补偿金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