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开具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行业处分证明的工作指引

20165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本会对开具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的管理,规范开具流程,统一证明格式,制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证明对象

在深圳市执业期间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有关部门要求开具《证明》的规定或要求,并注明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3、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需要向香港律师会出具无行业处分证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香港律师会要求证明内容包括执业年限,无行政处罚,故除上述材料外需先由市司法局律公处开具证明,申请人凭市司法局律公处《证明》再到本会开具证明。

三、办事机构

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秘书处纪律部。

四、证明格式

律师事务所、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格式:

    (一)开具律师个人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格式(附件一):

1、律师从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2、律师曾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于  年 月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二)开具律师事务所无行业处分证明的格式(附件二):

1、律师事务所从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2、律师事务所曾受过本会行业处分:“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于  年 月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无行业处分证明不同情形的证明格式:

1、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全体律师均从未受过本会行业处分: “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全体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附件三);

2、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曾受过本会行业处分:“经律师事务所申请,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所内以下  名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于 年 月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附件四)。

本指引由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律师事务所××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系本会会员。

经查,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自×年×月×日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附件二: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自×年×月×日起成立,系本会会员。

经查,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附件三: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及所内   名律师系本会会员。

经查,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全体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年    





附件四: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及所内   名律师系本会会员。

经律师事务所申请,截止至本证明开具之日,××律师事务所及该所以下×名律师在本市执业期间/自×年×月×日起未受到过本会行业处分。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律师,自×年×月×日起在我市执业,执业证号:


特此证明。


深圳市律师协会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