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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29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刘宋博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7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刘宋博,男,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729,在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所执业期间,在佛山市顺德区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向在押人员传递其家属信件,构成违规。2018年8月8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志规定,本会决定:对刘宋博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