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应用实务暨案例解析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3月31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责任编辑:李力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实施,总计552条条文中,重点难点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298条条文。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密集发布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中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司法解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司法解释、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应广大学员提出的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全程参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庭领导及资深高级法官担任授课老师,结合司法解释条文,重点就民事诉讼中有关一审、二审、证据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程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执行监督等程序问题,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的物权、担保、公司、保险、买卖合同等商事纠纷案件在本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影响等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为增强讲课实效,欢迎参会代表提交若干涉及新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并展开相关研讨(案例或问题均可,每人不多于5个),由我院提前统一整理,提交讲课老师,作为研讨会双向互动的素材,在现场互动交流。
附件一、举办方式及参加办法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2015年3月
附件一、举办方式及参加办法
一、举办方式:
培训班将着眼提高民事诉讼实务操作能力,提出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司法解释条文,针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实效;
二是突出实践操作。本次培训班进一步梳理前几期培训班学员提出的问题,并结合近期收集的若干司法案例和实务操作问题,采取问题解答和案例分析的方式,提高针对性;
三是开展互动交流。与会代表报名时需要提交若干涉及新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清单(案例或者问题均可,每人限5个),作为研讨班双向互动的素材。
二、主要内容:
(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制订经过,意义及整体介绍
(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一审程序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四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有效力上区分?2、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3、如何理解“争议标的”?4、实践中的下列管辖约定条款是否明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三是约定由某一地域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五是“xx地xx人民法院管辖”;六是约定“xx人民法院管辖”;七是约定“xx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视为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情形疑难问题;6、小额、简易、普通三种诉讼如何进行程序转换?
(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二审程序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2、二审的审理范围;3、二审程序中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界定;4、二审的裁判问题;5、二审程序中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6、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问题;7、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的行为对二审拘束力的问题
(四)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证据制度和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理解适用
证据部分:1、电子证据取证、应用、鉴定等疑难问题;2、举证时限问题;3、法院接受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的问题;4、证人出庭及相关费用的问题;5、专家辅助人(专门知识的人)问题;6、证据保全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主体的范围;2、管辖法院的确定;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问题;4、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5、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的后顺位担保物权人的申请问题;6、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的材料问题;7、法院审查的主体与标准问题;8、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保全问题;8、裁决的救济问题
(五)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及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2、再审事由应注意的问题;3、再审审理中的几个特殊程序问题;4、“三加一”路线图与办理检察监督案件的几个特殊问题;5、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6、审查结论、再审审查的几个特殊问题;7、最高院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意见解读
(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执行程序疑难问题理解适用
1、执行管辖疑难问题2、执行担保及其疑难问题;3、执行当事人确认疑难问题:如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4、涉及执行权的仲裁效力问题;5、申请和执行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6、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及拍卖、变卖及其疑难问题;7、关于对债权的执行及其疑难问题;8、关于执行与破产的衔接疑难问题;9、关于撤销申请后的再次申请问题
(七)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审查司法解释解析及异议之诉疑难问题
1、期限问题;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如何裁定;3、如何理解起诉期间不得处分;4、执行异议审查其他疑难问题;5、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管辖问题、当事人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关于判决问题、关于异议期间是否执行问题、关于适用普通程序问题)6、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审查的关系及处理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之间关系与协调
1、立法背景、制定原意 ;2、提起主体问题;3、起诉理由问题;4、诉讼请求问题;5、提交材料要求;6、起诉条件;7、起诉时限、时效;8、立案审查、受理方式及适用的时限;9、不予受理;10、审理方式;11、救济途径;12、关系协调
(九)公益诉讼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详细解读
三、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主任 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 黄建中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副主任 葛洪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肖 峰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李相波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王朝晖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诉法司法解释制订小组核心成员 刘小飞法官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具体出席专家以报到时日程表为准。专家发言时题目可能略有调整,请以报到时日程表为准)
四、参会对象
参会对象: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庭领导及法官;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领导及检察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法务人员;各有关院校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教师、研究人员等。
五、举办时间、地点(详细地点将在各期班举办前7天通知报名参加人员)
大连市:2015年4月24日—4月26日报到时间2015年4月23日(星期四)
西安市:2015年5月15日—5月17日报到时间2015年5月14日(星期四)
郑州市:2015年5月22日—5月24日报到时间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
六、相关费用
参加人员须交纳学习费2900元
七、报名方式
联 系 人:(010)60760220 孟老师 13522352526
(010)62515711 高老师
自动传真:(010)60760220
报名邮箱:2560559117@qq.com
附件二:报名回执表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应用实务暨案例解析专题研讨会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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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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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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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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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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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代表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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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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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预订 |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15年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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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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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二○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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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请填好尽快传真至:010—60760220或发邮箱256055911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