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律协动态

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作迎来新机遇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8日 作者:肖水峰 责任编辑:陈夏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旨在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进一步推动两岸律师业合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条件及备案审查程序。

上述办法将于今年91日正式生效实施,它们的出台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更深入地开展业务合作,促进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能力,推动三地律师业共同繁荣,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作进入新的阶段。

针对《试行办法》的出台,市律协开展了关于深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意向和计划的问卷调查活动,帮助有联营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尽快找到合适的联营对象,早日实行合伙联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