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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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7-06-10山东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5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鲁保监发〔2013〕33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人寿、大众保险、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加强辖区保险统计管理,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不含青岛市,下同)保险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确保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 山东保监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山东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山东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原则。
第五条 山东保监局主要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辖区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辖区保险行业统计工作;
(二)采集、审核、汇总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定期对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四)对辖区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机构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进行统计调查;
(五)对辖区保险机构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统计信息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辖区保险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归口管理辖区保险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施行保险统计负责人制度。
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统计职能部门需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向保监局报送的统计信息由省级分公司统计职能部门统一报送。
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负责人、联系人、统计岗位、联系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保障各项保险统计工作的落实。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报告。
第八条 山东保监局可就一些专门问题通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抽样调查,样本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和不定期报。山东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年度决算报为次年的4月30日前。月报、季报的报送时间,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不定期报告和未纳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专项统计报表,由山东保监局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强化本公司数据管理责任,加强对公司数据和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对,发现问题主动、及时与总公司沟通协调,并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共享,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各省级分公司报送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认。
第十条 山东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山东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中国保监会及山东保监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山东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考评与通报制度。
(一)考评内容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报表及分析材料。包括保险监管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年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其他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及经营分析报告等。
(二)考评标准为各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个方面,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良好”标准为:统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完整、观点鲜明、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炼。
“一般”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1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基本完整,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
“差”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2天以上,存在重大错误、漏报,或存在2处以上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不完整,缺乏观点或论述不清,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三)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差”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以及《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保险机构,山东保监局可以对其下发监管函,进行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说明,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保监局2005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保监发〔200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