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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4]16号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高连英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王红

2013年6月 ,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高连 英 律 师(,执业证号: 14403200511935276 ) 在代理曲某 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中,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后,未及时将一审判决书交付委托人,导致委托人错过了上诉期限。本会认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或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致使委托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高连英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现此案正在省律协复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