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业务综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0年7月7日 作者:破产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20年6月19日,为增进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及条例主要内容,征集律师意见,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省律协破产委”)和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市律协破产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举办了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市律协破产委副主任杨江苏律师主持,深圳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公室李秦川主任作为主讲嘉宾介绍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落地和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省律协破产委主任卢林律师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考察期、复权、管理人、婚姻家庭财产”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和看法。研讨会上,另有多名律师就其关心的事项发表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李秦川主任详细介绍了特区个人破产制度从无到有的全过程,包括产生背景、立法根据、发展脉络、制度落地等,以及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具体分析了征求意见稿八大基本内容,即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债务人权利限制、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破产管理人、豁免财产、和解、免责考察期。据介绍,深圳个人破产立法起始于2014年底至2015年初市律师协会提交给市人大的《关于在深圳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建议函》,经2016年深圳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王晓泸等15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2019年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张丽杰等18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立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2019年9月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晨副委员长的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2019年10月正式成立了个人破产立法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监察司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及说明。2020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卢林律师评价“深圳人大真正做了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个人破产条例跟其他条例不能同日而语,这个条例将为将来的经济发展一定起到一个很大的作用。”卢林律师还根据域外的比较法理论,在李秦川主任分享内容的基础上,对主要条款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卢林律师认为:(一)三年考察期时间过短,三年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很容易造成大量的破产移民,对深圳不一定是好事,建议改为五年比较合适,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复权制度也是缺失;(二)管理人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来做,要有考试考核的一个门槛;(三)按立法规划8月份要是出台的话,我们律师要做一些准备;(四)希望在条例出台之前或之后,最高院牵头各相关的部委联合发一个文,对深圳破产条例具体的实施问题做一个规定,解决深圳市外的法律效力问题。

市律协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主任凌学庆律师表示:(一)中国现阶段信用体系不完善,骗子多,还不合适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二)中国如果要实施个人破产条件,申请头一年,要把它的信息相关的信息向公众公示,信息不能保护,所有的信息要公开,就是考察期之前先向社会公示;(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考察期的权利限制没有法院执行限高和失信严,这个不合理,不能让申请破产了还可以坐飞机坐卧铺,有些债权人因为相信债务人把钱全借给了债务人,结果自己回家只能坐硬座。

省律协破产委秘书长唐稳律师认为:(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甄别是不是老赖,如果说经过我们去调查,他的确是有隐瞒,有欺诈,他就是个老赖,我们仍然可以继续执行它。如果说经过调查核实,他确是诚实不幸的债务人,我们就可以给他免责,所以说需要一个制度来甄别;(二)关于刑事责任,怎么去追究?是什么的途径?在立法上能不能再也明确?最近温州那边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检察院出了一个专门的文件,可以参考。

省律协破产委委员郑志华律师提出:(一)对企业破产因无法全面清算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股东,个人破产条例如何处理这种情形,要有合理规定;(二)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尺度要回归发改委文件的一个基本的尺度,就谨慎地推行;(三)深圳先行先试,就说让全国人大做一个特殊的法律解释,对虚假破产情形进行明确,就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边疆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不是单方的站在债权人角度向债务人施压。个人破产条例它的基础,从原先的完全的债权人为主,向债务人靠拢,在向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不然的话也就不会出现像山东辱母案那样的非常恶劣的催债的行为。

会上,研讨嘉宾和与会律师还就具体制度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大家主要关注和讨论的事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三年考察期太短,五年或六年是比较全理的;(二)权利限制太宽松,限制要更加严格,不能比执行限高和失信限制条件还低,要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另外也有律师对消费负债列入破产原因提出也自己的看法。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身观点,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