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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类案件裁判理念与律师代理要点”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9日 作者:ADR委 责任编辑:陈夏

9月25日上午,市律协ADR委联合民事委、房地产委、法促委举办“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看消费欺诈案件的裁判理念和律师代理要点”研讨会,法促委主任许宜群主持,ADR委、民委、房产委委员及部分深圳律师等近百人参加。

ADR委主任陈群围绕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宾利汽车买卖纠纷案【二审(2018)最高法民终12号民事判决,再审(2019)最高法民申898号民事裁定】,分别从消费者身份与消费行为确认原则、“欺诈”行为认定、侵犯知情权与欺诈关系、瑕疵告知与三倍惩罚性赔偿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解析,并结合自身分析与理解,提出了该案中的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与消费行为、从严认定“欺诈”行为等裁判理念。

民事委副主任树宏玲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提出了因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标准不清晰,导致的未告知、虚假告知、不完全告知等侵犯知情权情形,并结合《民通意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针对宾利汽车买卖纠纷案提出了个人观点,认为该案中汽车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是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消费行为的重要原因。

房产委委员颜宇丹引用省高院及其他法院判例,重点就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认定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解析并提出个人观点,认为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存在隐瞒房产被抵押或已出卖的事实而又与第三人签署买卖合同的行为,则会被认定为欺诈,第三人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就开发商虚假宣传可能导致的欺诈问题,目前开发商对其发放的宣传册或广告用词都较为注意,一般均标注为要约邀请。

本次研讨会对如何在案件中精准判断“消费行为”“欺诈行为”“侵害知情权”运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了介绍,有助于加深律师对司法实践中“欺诈”裁判规则的认识,帮助律师拓展消费类型的法律业务,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