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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工作拟将启动

深圳律师网2012731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2月经深圳市第一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及2004年两次修改。该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市律师权益,推进律师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的修改,《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相对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2012 730 上午,市司法局法规处、律管处就《条例》的修改问题召开部分律师座谈会。

市司法局律管处李玉祥处长、市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查处黄祥钊处长、市司法局法规处周列颖副处长参加会议。市司法局法规处熊松青处长主持会议。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马学平、副主任方壮毅、梁敏,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舒卫东、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会委员苏醒、黄远兵、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贺树奎、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张毅、维权委员会委员张存清、徐天明、梁启明等律师参加了座谈会。

会议听取了参会律师对《条例》的修改意见,主要包括:《条例》的修改需凸显深圳特色,与《律师法》、《刑诉法》及新的《六家发文》相衔接,体现中办30号文及中央对律师工作职能定位的主要精神;突出律师的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律师的执业调查权、阅卷权、会见权予以明确;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及处理方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增加关于律师参加社会管理及促进律师业发展方面的内容,如:律师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政府应加大对律师业的发展与扶持力度等;对制止不正当竞争,制定律师业收费指引等相关内容也应在《条例》中予以规定。

大家一致认为:修改后的特区《条例》,应当是一部律师权益保障法,一部律师管理的规范法,一部律师业发展的促进法,要充分反映广大律师的重大关切与利益诉求,体现深圳律师业的发展方向。

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在讲话中,对律师们的建议予以肯定,希望大家认真调查研究,学习并借鉴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通过《条例》的修改,使“两结合”体制更加完善,使律师管理的工作更加规范,使广大律师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据悉,市政府法制办已将《条例》的修改列为2012年度立法预备计划。

积极参与《条例》的修改,是维权委年度重点工作之一,会后维权委将向会长会、理事会书面报告,并提出立即成立市律协《条例》修改工作小组的建议及相关工作方案,维权委还将与区工委一起开展对律师执业状况的调研工作,并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听取律师意见,深入了解当前律师业发展最为关切的问题。《条例》的正式修改工作将于近期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