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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取案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8日 作者:

10月4日入室盗窃现金1600元人民币,手机一部(物价局鉴定为900元人民币)变卖500元人民币。无同伙,10月11日被抓后主动交代罪行,退赃款2100元人民币,后被送看守所刑拘。家人找到失主后做出相应赔偿(手机一部2500元)取得失主原谅并出具谅解书和收条。15天后被取保。 现案件在检查院审查起诉,1月8日被传唤至检查院签了份简易程序同意书和核对案情。起诉书上只写了退赃1600元,这是为什么?以向检查管说明了实际退赃是2100元.还需要做什么吗? 以上就是案件情况麻烦问下这样还有可能检查院不提起公诉吗?起诉的话判缓刑的机会有多大?最迟多久会有结果? 补充:2008年10月4日应盗窃手机被行政拘留了10天。谢谢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