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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21号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徐锦洲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作者:

徐锦洲律师,男,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255797。20136月,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徐锦洲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加庭审,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2013年120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徐锦洲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