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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7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姜曙光律师和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7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刘峰

姜曙光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710360821。姜曙光律师在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胡某的案件中,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违规。2016年7月19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姜曙光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210202283。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在与胡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对姜曙光律师的执业行为疏于管理,没有及时要求姜曙光律师代理胡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规。2016年7月19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经姜曙光律师和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申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