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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我原来工作的公司破产后现已进入拍卖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摇珠确定了拍卖公司——深圳市新润联拍卖行有限公司,现已进入了拍卖程序,我想问各位律师的问题是: 1、我们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还要经过哪些程序才有可能发放到员工手中(目前中级法院评估公司资产是420万)? 2、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时限?(注:公司破产后有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有仲裁裁决书并且在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进行债权人登记时有进行统一申报债权) 3、原公司没有破产前总共欠供应商近700多万,欠银行近2300多万,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等计400万,我们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该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单位——深圳市诚信会计事务所表示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具有优先的) 谢谢各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