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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5]17号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2014年8月,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八)款之规定,2015610日,本会决定对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给予“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