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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企业破产实务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4日 作者:破产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7年1125900-12:00,深圳市律协破产委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市律协多功能厅)举办了企业破产实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是由市律协破产委主办,省律协破产委协办,到会嘉宾有省律协破产委卢林主任、唐稳秘书长,市律协破产委主任(含副主任)、委员,及全市80余位律师参加,本次研讨会由市律协破产委刘慧委员主持,整场研讨会分三个环节进行,各环节主讲嘉宾分享完毕主讲议题后,再由参与研讨的嘉宾分享各自实务经验,而后进行台上台下交流互动,各环节高效衔接、精彩纷呈,各位嘉宾言犹未尽、各位参会律师也积极发言提问,现将本次业务研讨会情况综述如下。

第一环节:如何走依法破产之路

主讲嘉宾:省律协破产委卢林主任  就如何处理破产法与国家政策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破产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及如何逐步完善破产法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与主张,卢林主任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渊博知识,旁征博引,既横向对比了中美欧破产制度与实务、香港与内地破产制度与实务、广东与内地各省的实务,又纵向对比1986年至今破产法的发展历程,让全体与会人士受益良多。

研讨嘉宾一:省律协破产委唐稳秘书长  就加强破产法的宣传,提高破产意识,构建破产文化进行了发言,唐稳秘书长认为破产法规范了市场主体的退出与拯救机制,被认为是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下的最后一块法制的短板,被视为与公司法、合同法共同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石,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及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现实的情况是,破产法虽然至今实施了十周年,但仍然不为社会大众所了解,与其应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匹配,因此应当大力加强破产法的宣传,让大家对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与作用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从而让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企业走上依法破产之路。对于从事或有意从事破产清算法律事务的律师,应该在对破产法的学习及研究的基础上,向广大企业主宣传破产法在债务的减免、债权的追收、法律责任的免除、企业的重生、企业主的商业信誉的维护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引导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目前,国家对破产法已高度重视,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在研究或设立之中,因此,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初见端倪,我们律师可以通过积极学习及研究破产清算的法律理论及实务经验,为众多资不抵债且经营困难的企业走上依法破产的道路尽一份社会责任。

研讨嘉宾二:市律协破产委冷战魁委员  就依法破产之路上的相关风险提示进行了发言,涉及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公司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问题;税务风险问题;企业破产与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实务经验与工作心得。

上述主讲嘉宾与研讨嘉宾就本环节议题分享完毕各自实务经验与观点后,又就如何依法走破产之路,外地破产实务经验等展开了台上与台下的研讨互动。

第二环节:困境企业的挽救机制

主讲嘉宾:市律协破产委王海军主任  就困境企业的定义、特点;启动和实施挽救机制的目标(实现被挽救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维持企业的存续);实务中可供选择的挽救机制(庭外重组、司法挽救、预重整);司法挽救机制(重整及其优缺点、和解及其优缺点);庭外重组机制及其优缺点;重整与庭外重组之比较;预重整机制及其优缺点等实务与与会人员进行交流互动,让许多与会人员第一次如此全面、深入地了解了困境企业的挽救实务。

研讨嘉宾一:市律协破产委徐江华委员  就当前困境企业拟期望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实现突围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徐江华委员认为各方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多方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困境企业的重整;二是关注与呵护困境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只要有新的战略投资者愿意注资困境企业就等于给困境企业输血,其才有复活的可能;同时也只有困境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团队仍然信心百倍、充满活力,困境企业才能最终走出死亡谷。

研讨嘉宾二:市律协破产委郭当朝委员  律师在办理企业自主清算业务过程中,目标企业需要重整的,则自主清算既是激发企业活力的内因,又为目标企业的重整复生创建良好的秩序平台,其一该平台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益于建立目标企业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平等和谐的关系;其二该平台是一个利益各方有效沟通的平台;其三该平台系依法创建之平台。

上述主讲嘉宾与研讨嘉宾就本环节议题分享完毕各自实务经验与观点后,又展开了台上与台下的交流研讨互动,并就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债权如何清偿以及预留资金不足清偿的情况如何处理等进行了交流研讨。

第三环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

主讲嘉宾:市律协破产委杨江苏副主任  就破产程序中债权类别和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形成于破产受理前,且须依法申报);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主要权利(破产申请权、受理知情权、撤销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异议权、诉权、复议权、分配受领权等);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单个行使权利);债权人权益保护事项(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有理有利有节地与法院和管理人打交道、争取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不同类别债权人的不同维权方法)等实务与与会人士进行了交流互动,其高度概括性及具体实务的深入度取得与会人士的一致肯定。

研讨嘉宾一:市律协破产委黄河辉委员  从管理人的角度、立场对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黄河辉委员认为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之间存在两个公约数,管理人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实现这两个公约数的话,基本上就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一个公约数是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最大化,主要努力方向是防止财产的流失;第二个公约数是债权额最少化,要求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执行严格且一视同仁的审查原则与标准;同时管理人实现上述两个公约数时,勤勉尽责工作态度应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同时黄河辉委员在分享破产实务经验时强调管理人在工作中必须要“抢”,即第一在接手案件后必须抢时间进行接管通知,越快越好;第二要抢时间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抢时间查清财产,时间不够的话查明重要财产,尽快申请法院采取保护性查封,抢时间介入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等,这些都是实现上述两个公约数必须做的,也是管理人的职责所在,执业主要风险点所在。

破产清算工作中,打好开始的一仗,稳定财产、稳定债权额,防止财产流失,防止债权被继续虚构,事关全局、事关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事关职责、事关风险。

研讨嘉宾二:市律协破产委朱元委员  就执转破程序对债权人的影响进行了研讨交流,朱元委员认为执行中面对的是具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转破产后面对的是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对于执行中的债权人面临着财产分配比例降低的影响;对于执行中首封及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在执行中是按债权比例制定分配方案予以分配,但在执转破过程中,如不同意执转破或法院未受理执转破,则恢复执行后,财产分配顺序将按照查封先后顺序予以清偿,首封债权人将有优先权;执行程序中法院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按照目前做法,即使已经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发出领款通知,如果未最终划转,在转至破产程序后,该部分财产将作为破产企业财产。故,债权人应充分理解时点价值,根据时点判断可能带来的影响,从而做出最利于自身的选择,适时行使权利。

上述主讲嘉宾与研讨嘉宾就本环节议题分享完毕各自实务经验与观点后,又展开了台上与台下的交流研讨互动,并就债权申报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通过本次交流研讨会,我委切身体会到我市律师对破产实务的积极学习精神,和当前我市律师对于破产实务的了解程度还需提高,故我委会再接再厉,继续开展相关工作,以便更好服务与指导全市律师的破产业务活动。


供稿: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笔:张海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