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6]01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赖守钦律师、肖万青律师分别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8月4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赖守钦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510832906。赖守钦律师在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赖某涉嫌诈骗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构成违规。2016年1月7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一条、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十九)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赖守钦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肖万青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410796038。肖万青律师在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赖某涉嫌诈骗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构成违规。2016年1月7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一条、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十九)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肖万青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经赖守钦律师申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