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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罚决字〔2017〕3号深圳市司法局对吴秀萍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3日 作者:深圳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纪律部


吴秀萍,女,执业证号: 14403201111824396。经查,吴秀萍律师在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深圳市司法局于2017821日决定对吴秀萍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