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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院推进诉讼当事人合作机制之当事人转达司法文书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作者:前海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部

      什么是司法文书送达

  司法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司法文书送交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司法文书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支付令等。

  司法文书送达是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参与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与进度流程,清楚知晓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有效的进行诉讼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海法院在完善司法文书送达中有哪些新举措

  由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往往身处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使得司法文书“送达难”成为了该类案件审理进程推进缓慢的“顽疾”。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成立以来,收案达到了3022件,约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9%,其中涉港案件2195件,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73%。为了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效率,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自贸区与合作区内产业的聚集与发展。前海法院经过调研,适当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送达应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理念,制定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转交送达的新规定,探索破解“送达难”这一壁垒。

      送达案例:前海法院受理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Z银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经征求原告意见,其愿意自行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转交应诉材料,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送达回证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现场拍照录像后将所有材料交回法院。通过灵活的当事人转交送达方式,节省了送达耗费的时间、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在征得转交人同意并制作转交送达笔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转交送达。

 ●被告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案件,原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可以直接向被告转交送达程序性诉讼文书;原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可以通过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向被告转交送达程序性诉讼文书。

 ●送达人员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合资公司、独资公司,境外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公司、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亲友、同事、关联案件诉讼代理人,向受送达人转交程序性诉讼文书。

      哪些情形可视为转交送达成功

      (一)当事人到庭应诉或提交答辩状的;

      (二)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的;

      (三)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转交送达未成功的,送达人员应及时另行安排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