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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举办“大湾区公司法修订与实务”业务交流会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9日 作者:公司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郑标

2024年4月20日下午,“大湾区公司法修订与实务”业务交流会在深圳举办。本次交流会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公司法委)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公司委)联合主办。

省律协副会长陈建华、副监事长黄德华、兼职副秘书长余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公司委)主任吴晨、副主任王全明、曹志龙、王小涛、王亚军、秘书长任燕玲、公司委出版物编审组成员吴东波、陈莉、杜宇、石旦波、方斌、杜明竹;省律协公司法委副主任杨梅、陈华庭、郭鹏、张豫侃、郭春宏、易学超、叶剑军、秘书长黄桂洪、副秘书长赵华、吉同燕、胡丽琴;市律协公司委主任郑绪华、副主任黄佳兴、张军、秘书长黄畅等参加此次交流会。市律协监事会专业委考核委委员杨睿列席会议。交流会由由全国律协公司委副主任、省律协公司法委主任李立坤主持。

陈建华副会长在致辞中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重大全面修订。

全国律协公司委主任吴晨以新《公司法修订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为题进行主题分享,对新《公司法》的股东知情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比例减资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

全国律协公司委副主任王全明作题为《新公司法修订对董监高的影响》的分享。王全明副主任以一则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例及康美药业案作为前言,引出董监高责任加重的实务倾向,并详细解读了新《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责任相关的条款。

全国律协公司委王小涛副主任以《新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为题进行分享。王小涛副主任指出,新《公司法》强调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全国律协公司委王亚军副主任作题为《新公司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的专题分享。王亚军副主任从股东与资本制度之间的关系切入,详细阐述了PE/VC企业可以采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期限、比例上限、价格区间等具体细化规则以及明确股东会表决机制等方式,达到保护投资人权益的目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大家还需要关注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名册更新的要求,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的规则变化等方面的调整。

全国律协公司委任燕玲秘书长围绕《新公司法对投资并购的影响与应对》进行分享。任燕玲秘书长从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背景下,就违约股东责任承担及守约股东的应对、授权资本制对上市收购重组影响、类别股表决机制与控制权争夺、对收购人有限度的财务资助及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制度等五方面展开论述,并重点对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变化、对投资融资业务的实务影响及积极应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论证。

全国律协公司委曹志龙副主任以《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的重大影响》为题进行分享。曹志龙副主任从新《公司法》对公司法诉讼思维和要素变化的影响入手,详细阐释了新《公司法》对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十大公司诉讼纠纷类型的影响,并指出新《公司法》可能会带来诉讼主体多元化、请求权基础综合化、诉讼前置程序复杂化等改变。

圆桌会议环节由全国律协公司委委员、市律协公司委主任郑绪华主持,全国律协公司委出版物编审组成员吴东波、陈莉、杜宇、石旦波、方斌、杜明竹,以及全国律协公司委委员、省律协公司法委副主任郭鹏作为与谈嘉宾。各与谈嘉宾分别从股份发行工具、国有独资企业的内部治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债券、公司清算与退出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变化共七方面对新《公司法》修订可能带来的变化及对变化的感悟进行探讨和分享。

本次交流会聚焦新《公司法》修订热点,兼顾学术与实务,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交流会的成功举办,不仅深化了大湾区公司法业务的交流合作,也为广东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相信在广大律师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广东地区公司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将更加成熟,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