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境下“中国造”问题分析
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主任 郭安元
一、“中国造”问题的经济根源
当“中国造”问题聚焦于法律视角之下的时候,我们不免要寻根溯源探究其产生的经济历史背景。
自1978年至2007年这30年,中国经济一直保持了快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0.36万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4.95万亿元,年均增长9.88%,高于同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增长率水平,堪称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但分析这种经济增长的内含和结构要素时,我们惊讶发现:中国经济增长取决于资源配置效率而非技术进步贡献。资源配置是指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的投入配置,技术进步是指生产技术的创新和管理技能的更新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推导的结论,1985-1992年中国经济增长主要受益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对提高。1978-1989年资源配置效率和技术进步效率对中国GDP增长率的贡献分别为21%和3%,资源配置效果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高于技术进步的贡献。而资源配置效率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其一是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从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劳动力投入占到了总就业人数的62%,到1985年这个比例仍有53%。这一巨量农村劳动力投入部分的人均月收入只有1020元,其中70%集中在500-1200元之间。自1979年以来,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1979-2005年实际工资增长率低于GDP年增长率3.4个百分点。实际上,这个百分率之差就是中国经济增长所独享的“人口红利”。其二是资本性资源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的超标准投入。我国一直未解决的“软预算约束”导致银行呆坏账的大量冲销和债转股方式的盛行,这不仅使企业可以享有低利率甚至负利率,而且可以可以逃避偿还本金。另外过低的资源税税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致使只反映开发成本的资源和能源价格长期偏低,并直接导致高污染和高消耗并存的局面。数据显示,中国单位能源使用产生的GDP只有发达国家的五分之一到六分之一,每创造1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消耗掉的煤、电等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而用水量是全球年平均水平的4倍,美国的10倍,日本的24倍。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经济增长的特性只能是粗放式资源消耗型增长远非集约式技术内生性增长,作为经济增长发动机的制造业即所谓“中国造”必然存在与生俱来的缺陷和众多经济层面的问题。珠三角和浙江温州成为“中国造”的两个大本营,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和河北白沟小商品市场成了“中国造”国内两个最大小商品集散销售市场,成千上万的“中国造”生产者和销售者既把“中国造”产品输送至全国各地也输送至世界各地。这些被输送至世界各地的“中国造”产品换来了世界各国的外汇主要是美元,日积月累形成了巨额外汇财富,虽然帮助中国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中国造”的流程的短平快和非规范,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造成近年来外贸摩擦不断发生,贸易纠纷案例急剧增多。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也日益增多,以及借此启动的贸易保护扩大化行动极为频繁,不止针对中国企业进而指向中国政府。“中国造”问题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政治法律层面都到了十分关键的时期。国人不可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语境下的“中国造”问题分析
1、WTO语境下的“中国造”问题审视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不排除占据世界贸易主要话语权的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歧视和对中国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干预,但客观地说,对照WTO全部贸易规则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出口贸易还有许多工作须要加强,也有很多法规制度须要完善。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组织成为135个成员国之一,此前为顺利推进加入工作,国务院对2000年底以前的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了756件行政法规,紧接着国务院各部门也开展大规模法规规章清理行动。其中国家计委对341件价格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国家经贸委对2000年前颁行的规章加以清理废止了第一批13件部门规章,农业部集中清理了11件与WTO内容规则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央人民银行也清理废止了9件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国家践行对WTO做出的承诺,各庭室也清理了司法解释1200余件次。加入世贸组织后这几年,我国并没有停止对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文件的修改完善和清理,甚至对非涉外属于规范国内生产销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做出了认真修改完善和清理。我国所做的这一切并不是讨好西方国家,只是履行自己签署的WTO各项协议和承诺中的义务。WTO官员对中国积极践行自己义务的给予了肯定和赞赏。
问题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争端并非因为中国积极履行成员国义务减少反而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其中与美国之间的摩擦最多。自1978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以来,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502起,保障措施42起,案件涉及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等4000多种商品,中国成了世界上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平均六七个案件就有一件是针对中国的。而美国在贸易摩擦发生后刻意避开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性使用国内法律条款主要是337条款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调查立案,337条款的生僻复杂和难以应诉使得中国十分被动。该条款是上世纪80年代美国拿来对付经济超级大国日本、90年代拿来对付韩国台湾的“杀手锏”,21世纪后主要拿来对付中国。因其最初列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它所规制的不公平贸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二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ITC)负责对违反337条款案件的调查、审理和下达救济命令。整个调查程序通常为12个月,较为复杂案件可以延长6个月。如调查结果为当事人违反了337条款,委员会就可以签发两种行政命令“排除进口令”和“禁止令”,即通知海关禁止某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和要求被投诉人停止销售已经进入美国的产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最终要送到美国总统审查决定后才能生效。当事人可以对生效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337条款是美国单向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结果,它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例外原则不符。但美国为什么钟情于这个法器,而且能够长期利用呢?原因是这个条款对美国极为有利,能最大程度保护其国际国内贸易,减少其贸易成本。最致命的地方在于WTO规则和协议中设置了一些弹性条款,为美国使用该条款预留了空间,虽然337条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例外原则,但符合TRIPS协议精神。许多成员国曾经对此向WTO提起过诉讼,但鲜有胜诉。美国也曾经在WTO组织干预下从四个方面修改过337条款,但仍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例外原则。“中国造”即使完全达标也难免遭遇美国这个337“魔咒”条款的钳制,粗制滥造的“中国造”产品是一定过不了337条款的门槛的。
国际贸易中的霸权主义自始至终无法消除。事实既然如此,作为发展中国家只能从自身努力增强国际贸易能力和话语权,提高国际贸易技术水平和技巧策略,从而尽量去避免这种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门槛。中国在如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能再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蒙混过关的想法,应扎扎实实做好功课,把“中国造”变成一个过硬的国际品牌而不是其他贸易对手用以抵制中国的借口。所有“中国造”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者都应当树立全球化经济观念,不能拘狭于一隅之见,不可沉陷于滥造之行,要为国分忧为民造福,勇于放弃原来“中国造”的错误观点和错误做法,大胆转换立新,积极面对国际经济贸易的挑战。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由于人口年龄结构的自然变动调整、农村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保障政策的逐步递进等因素,原来廉价劳动力使用伴生的“人口红利”变得衰微,到2012年将减少到原来的一半以上,到2017年基本上消失殆尽。如果仍然不改变过于依赖农村劳动力红利反哺工业制造的思维定势,“中国造”未来面临的局势只会越来越严峻,不但有问题的“中国造”产品不再有机会蒙混过关输送到国外市场,而且严格按国际标准生产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中国造”产品也会受到严重阻碍,最终作为我国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出口必将遭受损害,相应地,国家经济的增长目标就无法实现。历史上曾经被视为优势的东西反过来成为今日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对国家和企业它都变成了一种实际存在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到了足够的强度就会迫使我们去改变。现在我们正在经历这个时期。至于怎么改,珠三角“中国造”大本营东莞市已率先做出反应,而浙江温州这个制造之乡也正在经历阵痛。2007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来,人民币升值,外贸受阻和“中国造”问题困扰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曾经享有制造之都美誉的东莞几乎无法支撑下去,大量的外资厂撤离,经济结构被迫重新调整布局,产业升级负痛前行,一年多来,东莞、温州抑或中山、顺德都在痛苦地转型,都在为曾经轻而易举享有过的制造业优势和政策优惠推动形成的“免费午餐”而付出代价。
其次,我们还要清晰地认识到,曾经为“中国造”爆发式发展无声垫底的土地、能源、矿产和国家资本已经不可能继续无限制提供,即使中国政府愿意无偿提供或优惠供给,也难逃反倾销反补贴法审查。目前,“中国造”问题的重灾区不仅在于外国消费者对“中国造”产品的不信任,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采用337条款调查立案,还在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欲借“中国造”问题做大文章,以此达到抑制中国政治民主的正常进程和阻碍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在当今西方世界野心家阴谋家眼中,“中国造”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对于他们确是一张可以多次发挥利用的“好牌”。
2、中国法律人对“中国造”问题的正确思维
实际上,总有一部分不在普通人视野的中国法律人一直在努力解决“中国造”造成的中西方经济交往中的摩擦问题并尝试从大的层面扭转“中国造”形成的被动局面推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转型力求彻底改变“中国造”问题的历史根源。他们奋战在美国、西欧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线战场,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商贸谈判、参加国际贸易案件应诉、代理WTO贸易争端仲裁调处,与国外许多资深的老谋深算的法律对手交锋斡旋,完成了大量必须的国际法领域里的艰巨工作,实在令人敬佩。
现在,作为中国法律共同体一部分即主要从事国内法律工作的法官(包含行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仲裁官和律师应当呼应这批为“中国造”问题不懈努力的法律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积极采取行动配合他们做一些有实际意义的事情。即使有意识选择一两家“中国造”问题相对突出的企业蹲点,做出一手的产业调研报告,也对国家解决“中国造”大问题不无裨益;或者在实际考察基础上向国家产业主管机构提出有关深度清理“中国造”重构“中国造”新体系和珠三角长三角产业转型升级的咨询案,这更是富有价值的工作。
到目前为止,中国律师队伍中已有各级人大、政协委员近3000人,这部分律师应注重发挥律师基本功能以外的政治作用和社会作用,除精通法律还应懂得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带着政治眼界和经济眼光做法律工作,使其法律工作体现更多的利国利民特征。在接应前方为解决“中国造”问题浴血奋战的国际法域中“法律战士”方面,显然,这一部分政界律师应走在牵头位置,这也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项职责。
笔者建议,我国各级律师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及时为律师拓宽国际视野实际接触国际法业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有效的涉外业务连接通道,使有志有才有心的律师能够获得机会加盟到为解决“中国造”问题的精英队伍中去。
“中国造”问题始终是公众问题也是公益问题,在中国律师综合素质日益提高的时代,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律师能对解决“中国造”问题这个大事业做出一份实在的贡献,中国政府也有足够的信心倚重中国律师在解决“中国造”问题的国际博弈中担当重任。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2、段文斌,袁晓龙,李伟:《收入分配、技术进步与经济的持续增长》。《南开学报》,2008年第3期。
3、郭庆旺,贾俊雪:《中国全要素生产率估算:1979-2004》。《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朱蓓蓓:《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与WTO规则一致性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4、高虎城译著:《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例集》。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
5、中国国际商会总会信息部:《美国“337条款”对当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和对策》。
中国法律法规咨询网:WTO法律专栏。
6、河北贸易救济网:WTO反倾销的主要环节和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