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引述法条要注意了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詹菊生
来源:2012年6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从今年6月1日起,全国法院将施行“法释〔2012〕7号”《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这对保证裁判文书质量,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规范表述逻辑都是及时、必要且细致的指导。就裁判文书中法条引用的语言表述作出司法解释,这并不多见。在深化推进“三个提升”和开展“两项评查”的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该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足见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质量要求提到了一个更新更严的高度。
“法释〔2012〕7号”批复(见《人民法院报》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成果的“有形产品”,是承载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是宣传法治的生动教材,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媒介。
裁判文书质量是审判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篇严谨、规范、准确、权威的高质量裁判文书,足以全面反映法官的政治素养、法律水平、司法能力、职业道德、司法态度、语言文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人文修养。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是法官应有本领,写好裁判文书、写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更是法官应有之功。广大法官要认真落实《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