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9日 作者:黄红珍 责任编辑:王红
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为提高各律师所证照管理员专业工作水平工作效能,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律协制订《深圳市律师协会证照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8日九届律协第5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实施。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执业律师、实习人员各项业务原则上由已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备案的证照管理员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证照管理员基本信息(备案表)报深圳市律师协会备案。如律师事务所证照管理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律师事务所填写好证照管理员变更备案表(附件3),提交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办理变更备案。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1月7日(星期五)前填写好本所证照管理员备案表(附件2)并加盖律师所公章报送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