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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4]11号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王红

20145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810158312)在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擅自向媒体提供和发表《律师函》等涉及案情以及案件当事人企业资产出售、转让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内容和评论,引发媒体对涉案情况和评论进行刊登和报道,已经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项、第九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20149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予以“训诫”处分。(现此案正在省律协复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