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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23〕64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陈清华、郑建丰律师分别予以“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陈清华,男,执业证号:14403200510559214,在广东恒宝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郑建丰,男,执业证号:14403201110900812,在广东恒宝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23年11月23日决定对陈清华、郑建丰律师分别予以“警告”处分。
经陈清华、郑建丰律师申请,2024年4月1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决定维持本会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