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7月22日 作者:强执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金振朝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热议。为提高全广东省律师办理执行案件的业务水平,为政府立法提供专业意见,深圳市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广东省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决定举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题研讨会。
本次专题研讨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举办。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广东省律协强执委秘书长潘洁律师、深圳市律协强执委副主任刘其湘律师、深圳市律协不良资产委委员贺娟红律师,对强制执行法草案的重点内容做主题分享。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章成、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林志平列席会议、指导工作。
本次研讨会由市强执委秘书长彭少铮主持,省律协强执委主任邓黎、市强执委主任江光华、副主任黄建强、委员丘双辉、王玮、邓海峰,以及市不良资产委主任李贵星、副主任杨涛、主任助理黄涛、张泽敬、曾伟、秘书长郑惠珍、委员蔡坤满、贺娟红、邓慧芬亲临现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同时也吸引了对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感兴趣的律师通过腾讯会议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一、开场环节
活动伊始主持人强执委秘书长彭少铮律师对参与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律师同行及朋友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对本次专题研讨会作了介绍,并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章成副会长致辞。
章成副会长首先代表深圳市律协对参与研讨会的各位律师同仁及分享嘉宾潘洁、刘其湘、贺娟红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指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订,对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强制执行法草案一经公布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次研讨会关注当下政策热点,有利于提升大家对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律师办理强制执行相关业务的法律服务水平,希望以后多多举办。同时,也希望强执委及不良资产委作为市律协重要的专业委员会,在促进全市律师强制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执业水平提升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在以后的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中,更多地听到广东律师的声音,看到广东律师的成果。并预祝今天的专题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二、主讲环节
(一)省律协强执委秘书长潘洁律师:分享主题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学习体会——查封篇》,具体内容如下:
1、查封不动产:①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两次流拍后的不动产拍卖保留价不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二的规定,可以推导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判断标准,如以42万元的执行标的申请查封、处置100万元的不动产,不算超标的查封。②第一百零九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在不动产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期间内申请续期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续期。③第一百一十条废除了现行轮候查封概念,对已经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再次查封。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先查封或者其他有处置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分配。
2、查封动产:①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强调动产查封应当占有。②第一百三十八条是新设亮点,将有关组织协助查找或者控制机动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查车不控车”的困境。③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了动产的查封顺位以“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为原则,再次强调了占有的重要性。与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遥相呼应,动产查封先后顺序的认定,对于普通民事债权的清偿起着重要的作用。
3、查封债权:①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赋予法院对银行存款等资金的强制执行力,对金融机构接到查封通知、划拨通知后,擅自支付或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在拒不执行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②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新设查封令与履行令,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履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履行令。③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了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并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对于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合同不予执行的错误做法点明了方向。
4、查封股权等其他财产权:①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对被查封股权表决权的限制。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②第一百六十六条关于查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殊规定,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潘律师认为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变价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当对被执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查封、变价。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对注册商标拍卖时,应当特别留意是否将近似商标一并作价和处置,否则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5、查封共有财产:①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明确了对按份共有的财产可以实施单独的登记和查封;对已经查封的按份份额,相应的处置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查封和处置的原则,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
6、其他问题:①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动产、债权、其他财产权和利益的查封规则作了兜底适用的规定,即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不动产查封规则。②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拟制的分配申请属于新增条款,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或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其他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再次查封,且已经完成查封登记的,视为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与现行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参与分配如何衔接运用,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二)深圳市强执委副主任刘其湘律师:分享主题为《关于强制执行法(草案)十四章内容的重点条文解析》。
1、第一百七十四条: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本次草案将该提出异议的时间由“十五日”增加至“三十日”。
2、第一百七十六条: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和执行且周期漫长的情形,分配方案被不断的修订,极大的浪费司法工作时间。本次草案将明确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变更为“在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在考虑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也是体现了本次草案规定的高效原则。
3、第一百七十七条:新设了拟制分配制度,相较当事人自行申请分配,执行法院更为主动和主导。
4、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了分配方案应当在执行款金额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填补了当前关于分配方案制作时限的规定,以后将有法可依。
5、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执行款的分配顺序,是本章节的重点内容,该条颠覆了当前的“法人按顺序、自然人按比例”的分配顺序。如果不再区分法人与自然人的主体性质而一律按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财产保全将显得尤为重要性,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需要优先考虑财产保全。
(三)深圳市律协不良资产委委员贺娟红律师:分享主题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的合法性探讨》。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项规定,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贺律师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应当予以删除。并指出这一条款一旦出台,对不良资产行业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不利于我国对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政策施行。从合法性审查角度,贺律师分析如下:
1、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层级
民事强制执行法属于程序法,是将《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篇单列出来,其应当遵守实体法对相关实体权利的规定,保障实体法的准确施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内容要跟民法典相衔接。比如,民法典规定了三年诉讼时效,相应的,草案对执行时效进行了调整,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或执行时效期间由现行的“两年”改为“三年”。
2、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项对民法典的违背
申请执行人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或执行时效内已经申请执行,其实体请求权并未消灭,而草案在诉讼时效之外,强行规定一个五年期限的失权事由,该规定不具备正当合理性,与三年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驰,从根本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三年诉讼时效法院没有主动审查权,而草案中关于五年期限的规定则是法院主动适用。
3、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项与破产法律规定的冲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的期限本质上是债务免责条款,债务免责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草案“非法介入”破产法的地盘。而且,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免责需要经过强制清算或重整程序,草案的规定简单粗暴,完全没有程序的正当合法性。
4、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的现实可行性存疑
根据该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终本后满五年,二是在五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实践中,“未发现”是界定为法院未发现还是债权人未发现?若是法院未发现说明法院要先有个发现的动作,法院在终本后查找财产的工作要做到什么地步、什么频次?若是债权人未发现则司法救济又转为自力救济,法院及法律工作者尚难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更是苛责、不现实。另外,关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指多少财产?1000万的标的发现了100块钱的财产,能否规避该项规定等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
三、自由研讨环节
现场参会人员围绕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条款也进行互动与交流。
市律协强执委主任江光华代表强执委重点对强执法草案五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九条发表了意见,江主任认为草案关于调查令的规定是一大亮点,但同时认为调查令是否授予律师应当由法官决定,而不应当附加执行局负责人签发的规定。另外,如果律师申请调查令未获批准,律师如何救济,草案没有规定。
市律协不良资产委主任李贵星则代表不良资产委对强执法草案的进步与不足发表了意见及修改建议;同时李贵星主任认为该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执行效率、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该法不足的地方,李贵星主任号召线上、线下参会人员在会后通过各种方式建言献策、助力中国法治建设。
自由讨论结束后,广东省律协强执委主任邓黎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发言,邓主任表示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规范的内容,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而这类司法解释文件目前现行有效的粗略统计有300个左右,各种制度比较散,此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这些制度、规则集中在一起,意义重大。草案较之现行的制度和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亮点,今天的研讨学习会,也基本有讨论到。三位主题分享嘉宾分享的内容都很精彩,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与会者的热情度、积极度都很高,讨论学习的均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次研讨活动非常成功,我们律师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对强执法充满信心。
四、监督意见环节
市律协监事会林志平监事就本次研讨会发表了监督意见,林监事表示本次活动准备充分,效果非常好,同时也提出几点建议:一、建议把各个委员的意见记录下来,通过各种途径向立法部门反映;二、建议尽快与立法委共同举办一个关于强制法草案的征求意见会,收集意见,以市律协的名义向相关部门进行层报。
本次研讨会各位嘉宾精心准备、倾囊相授,为大家献上了内容全面、干货满满的精彩分享,引起与会人员的强烈共鸣,同时本次研讨会也收集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后续我们也会将相关意见反映给立法机关,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能够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深入学习和交流,本次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显然各位律师同仁都意犹未尽,希望下次强执委、不良资产委能继续为各位律师同仁带来更多的干货,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共同成长。最后,主持人彭少铮律师感谢深圳律协为省强执委、市强执委、市不良资产委提供的交流和学习的平台,感谢章成副会长本次专题研讨会的肯定,特别鸣谢本次研讨会各位嘉宾的精心准备、倾囊相授。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