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3]22号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现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胡子德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作者:

胡子德律师,男,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现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945423。20122月,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胡子德律师担任饶国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案件中,刑事案件风险收费并未开具合法票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2013年12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现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胡子德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