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教师,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一所民办技校,当时合同只签了到2011年7月15日,但在2011年7月份又与其续签了三年合同,2011年11月24日,我由于家中父亲心脏病去世跟校长请假,校长叫我找我们主任交接工作,由于急着回家我跟主任说回来再补请假手续,主任同意后我就回去处理父亲的后事。但在12月7号那天,正当我按家乡习俗送我爸下葬时,学校打来电话说我请假时间过长影响工作为由叫我尽快返校办理辞退手续,我于12月9号返校办理辞退手续时,学校跟我说只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而且是根据我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这期间实发工资(扣了社保、住房公积金、工会费、水电费等)的平均工资,请问学校这样做合理吗?应该怎么补偿我几个月工资?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另外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我,是否还应该给我待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