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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7]05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吴勇勇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0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吴勇勇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110420547,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又代理黄某诉刘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代理、私自收费、私自接案的行为构成违规。2017年3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吴勇勇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