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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党办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 作者:党办 责任编辑:党办

宝安区律师党委、南山区律师党委、广东广和律师所党委、北京盈科(深圳)律师所党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所党委、广东华商律师所党委、全市各律所党组织、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律师行业有效覆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司法部有关工作部署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的通知》,经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核查对象范围

截至2018831日,深圳市所有在律师事务所(包括个人所)执业的专职党员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

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法援律师中的党员不纳入本次登记核查范围。

二、明确工作总体任务要求

(一)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开展登记核查

1.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做出妥善处理。

2.以律所党组织和律所为主体,理清党员基本情况,统一规范党员情况、记载党员名册。重点是摸清党员底数、现状,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空挂”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全面排查“失联”党员,并区别情况作出组织处理,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有形有效覆盖。

3.对于组织关系尚未转入所在行业党组织的专职党员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与党员本人核实组织关系未转入的原因,区分不同情况,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4.通过开展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从严落实党员管理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党员组织关系“空挂”、“失联”等现象,解决“口袋党员”、“隐身党员”等问题,确保每一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二)律师行业党员按要求填写党员基本信息

全市所有专职党员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格式,填报有关基本信息报由所属党支部审核汇总后,报各上级党组织核查。

三、工作步骤

以律所党组织和律所为单位,采用基层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自查、各上级党组织审查的办法,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9月5日至9月10日)

1.召开工作会议。9月10日前各律所党组织和律所要按照文件具体安排,及时召开本所核查工作会议。一是介绍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具体要求,二是集中学习中组部、司法部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有关文件要求、规定,特别是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文件(附件9),三是指导解决核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

2.指定工作联络人。已成立党组织的律所,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为具体负责人;未成立党组织的律所,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于发文后三天内报送具体联络方式(附件10),至所属的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登记核查阶段(2018年9月10日至9月20日)

1.律所自查。各律所党组织和律所根据党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自查,确定律师、申请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中,组织关系已经转入和尚未转入所在党组织的党员的情况。

未成立党组织的律所,安排专人,根据员工名册逐一确定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情况。

各律所党组织和律所通过比对《党务系统党员名册》与《律所登记党员名册》(各所单独联系党办领取)的差异,梳理“隐形”、“口袋”、“失联”党员名单列表。由律所党支部确认填写《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失联)党员登记表》(附表7)。

2.党员本人填报。各党员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须完成以下表格的填写:党员律师填写《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2)。

3.律所审核、汇总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

(1)已成立党组织的律所,由党组织负责:审核、汇总本所全体党员填写的附表1和附表2后,填报对应的附表4和附表5,同时填报本所党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3),统一汇总报市律师行业党委。

(2)未成立党组织的律所,由律所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汇总本所全体党员填写的附表1和附表2后,填报对应的附表4和附表5,统一汇总报市律师行业党委。

4.核查规范处理。针对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转移不及时、转移手续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组织关系与党员律师实际所在党组织相互分离的情况,妥善解决隐形口袋失联党员问题,按照律师执业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对于组织关系及证明材料仍然存放在原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等单位或机构党组织的,由党员本人主动联系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并及时转移;暂时不能转移的,须由原党组织出具书面证明其具有党员身份;如原党组织发生变化无法出具证明者,党员可向所在律所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申请党员身份认证程序。

2)对于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因上级党组织隶属关系不明确造成组织关系未能转入的,由所属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负责协调当地组织部门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可以由所属党组织负责接收并进行登记。

3)对于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或丢失的,由本人主动联系组织关系所在地协调解决,律所党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给予协助;暂时不能解决的,可纳入所属党组织登记。

4)对于因学习、工作、出国、离职、省外执业、不在律师行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原因已经离开执业所在律师事务所6个月以上的,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联系党员本人将组织关系转出,不再进行登记,相关处理情况书面报上级党委。

(5)律师具有党员身份,但拒不转入党员组织关系且不参加组织生活,经党组织批评教育仍不转入的,或经核实隐瞒党员身份的,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再进行登记,相关处理情况书面报各上级党委。

5.处理不合格党员。经过律所自查和党员本人登记,汇总有关党员基本信息后,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附件9)文件精神,各律所党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程序,处理不合格党员,有关材料报送行业党委备案。

(三)登记造册阶段(2018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1.全面审核。行业党委和市律协对律所上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党内组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始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并对上报信息进行抽查核验,对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单位,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汇总造册。行业党委和市律协审核后,将对党员律师和党组织基本信息分类建档、汇总造册、统筹管理,根据核查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充实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的基础数据库。

3.数据处理。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对党支部的各项党员基本信息、党组织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每季度将发生变化的数据上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录入、汇总、更新和维护。力求做到律师所审批与党组织组建同步,律师执业申请、转所与组织关系接转同步,律师所年度考核与党建工作考核同步,党员律师年度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同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核查工作是从严管理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律师行业党委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各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将结合党建督评工作,对核查进度、档案达标、处置进展等开展专项检查。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律所党组织和律所在登记核查过程中要实时关注舆情动态,对在登记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核查工作不公开宣传报道,有关汇总数据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只供系统内掌握,严禁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对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好工作落实。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同时,各支部要积极探索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的有效举措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创新做法,及时上报行业党委。

五、工作评价措施

本次核查覆盖深圳市律师行业全部党员,是对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的一次全面体检,各律所党组织书记、组织委员及律所主任要切实认真起来、动员起来、工作起来。

对于在此次核查工作当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未给予工作资源保障、遇到问题未妥善解决、未根据要求全面准确地按时报送材料的基层党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经行业党委、市律协研究决定予以下评价处理:

(一)取消“2018—2020”三年全国、省、市各级律师行业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优表彰推荐资格;

(二)取消“2019—2021”三年发展党员指标;

(三)取消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推荐资格;

(四)压缩或取消参加各级党员教育培训名额。

六、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所有相关表格电子版于930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纸质版加盖律所党组织公章和律所公章,于930日前报送至市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本文件不印发纸质版,相关附件请关注深圳党员律师家园公众微信号(微信号:szlsdj)查询或登录“深圳市律师协会”官方自行下载。

联 系 人:陈璇琳,李珊

联系电话:8275216223832114

电子邮箱:szlxdw@126.com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3.《律师行业党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汇总表》

5.《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6.《律师行业党组织信息汇总表》

7.《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失联)的党员登记表》

8.《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两个覆盖”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9.《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10.《XXXX律所党组织(XXXX律所)具体工作联络人备案表》

11.空挂、失联、口袋、隐身党员释义



                                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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