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更可怕的是“ ”
【晶报】吴欣说案
亲,你没看错!标题上的双引号里本来是该有文字的,但它确实没有,这个看起来有点古怪的标题正是为了呼应下文的内容。因为继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民警签名以后,近日深圳交警再推新解:
现行规定没有要求民警在违法停车告知单上签名。这意味着今后在告知单上“执勤民警”一栏中也会出现我们标题中的情况:空白,一片令人欲说还休的空白。
7 月9 日,一张民警署名为“△”违法停车告知单,成为了鹏城乃至全国人民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这位“△”是在“醉罚”、“穿越”还是“潜规则”?经媒体报道后,交警部门很快作出反应: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民警填写不规范,已予以撤销;当事民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达标”,全局通报批评。市交警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排查整顿活动,对违停执法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照一般人的理解是,违停告知单被撤销,意味着车主不用受罚,而且涉事交警已经受到相应的内部处理。但没想到,“△”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因为一位“无名字”的交警,不甘寂寞地冲上舞台,欲与其一争高下。
深圳交警官微:
现行规定并未要求民警签名网友爆料:“深圳再现无名字交警,完胜三角形交警!”其称:在罗湖区港莲路,7月3日起交警开始每天8 点到8 点半疯狂开罚单,违停告知单上交警没有留下大名。这到底是谁开的?生效吗?为何不敢签名?
对此,“深圳交警”立即通过官方微博作出了解释:
一、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交警查处违法停车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公安部发布的《告知单》式样中仅要求查处单位加盖公章,而未要求民警签名。但近期,深圳交警为便于识别、方便管理,在近期印刷的《告知单》中添加了“执勤民警”栏。市交警局决定:从即日起,对于《告知单》中有“执勤民警”栏而民警未签字(或签章)的,该《告知单》一律无效。
二、《告知单》仅具有告知作用,主要用于告知违法停车驾驶员其违法的时间、地点、查处单位以及后续如何处理,该告知单不是处罚决定书,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要求民警签名,因此是否有民警签名不影响告知的效果。
三、目前,交警部门对违法停车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主要依据民警现场摄录取证的照片等证据,而并非《告知单》。车主和驾驶员如有异议,可到就近的交警大队办事窗口要求查看照片等证据??
“微博解释”带来的“再迷惑”:
“无名字”完胜“三角形”?
有位叫“天生不喝酒”的网友这样解读交警的微博:1、告知单和处罚结果没关系,意思是告知单就是一张废纸;2、谁填告知单都不影响处罚结果,哪怕是一只狗填的;3、只要是拍了你们的照片,就老实交钱,别唧唧歪歪!
令人担心的是,事实是否真的会如此发展?
初读第一条,感觉很美好:公安部没有的要求,咱深圳交警还多做了一步!但再读一次,总觉得其中隐含着潜台词:是不是以后深圳交警因顶不住“三角形”压力,抛弃“便于识别、方便管理”的理念,印出没有“执勤民警”栏的《告知单》?“无名字”将完胜“三角形”?由此衍生出的担忧还有:将从原本公开透明的告知,退化成为一笔糊涂账是否合适?
《告知单》上没有了民警的签名,去交警大队看到的只是违停的照片,是谁拍的、有没有执法权,将成为“不能说的秘密”?这不是从某一程度上,肯定了协管员无交警在场执法的合法性?交警主要靠照片取证处罚违停,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告知单“可开可不开”?在告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仍对车主开出罚单,有没有违反程序上的公正???
律师:“告知”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昨天,多年代理行政诉讼的梅春来律师,发出了《违法告知单要不要交警签名?请@深圳交警学习》的微博,为可能出现的“无名字”告知单喊停。
梅春来提出三个理由: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是交警部门的内部工作规范,不得作为对外执法依据。
记者和他访谈时,梅春来认为:
“告知”是行政执法程序中最基本的义务。一张告知单虽只有告知的功能,但实际上对车主设定了义务:谁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你应该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去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它本身就具有行政强制效力。遗漏了“告知”这一基本法定程序,后面的执法行为就有可能被判无效。并不是人人都有执法权,行政执法权具有特定资格,因此《告知单》
上的签名格外重要,它代表着执法主体的明确。
如果不签名,人们如何知道取证的是不是合法的执法者?如果“无名字”告知单大量出现,如何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调查程序是合法的?如果告知单上没有执法交警的签字,还可能剥夺了当事人对可能有利害关系的交警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认为执法有错误而提出执法程序异议的权利??
他认为,如果证据取得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哪怕车主确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样也构成违法而无效。
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行政诉讼更重视法定程序对行政处罚的影响,而不是违法的事实。
执法程序有瑕疵可能成被告我们在说司法公正的时候,“程序公正”这个词越来越广泛地进入我们的视野。
在深圳法律界人士中,律师无疑是最关注执法程序公正的一类人。每天都有林林总总的行政官司在开庭,只有抓住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的漏洞和瑕疵,才可能打赢官司。
另一名深圳律师来瑞磊曾将市交警局告上法庭,引子是发生在2010年7月8日下午5时30分的一次“冲红灯”行为。他提出一个“匪夷所思”的理由:电子眼只拍到他车后轮压停止线时红灯亮的照片,怎么能证明他车前轮压线的时候,红灯已经亮了?
答复称:只有当前轮、后轮均越过停止线时,电子眼才进行拍摄,如果来律师的车辆前轮越过停止线时,尚不是红灯状态,电子眼根本不会拍摄;现在有拍摄,肯定是符合冲红灯的。来律师则认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所谓证据,一定要合法且必须是能够直接感知的。交警以“电子科技工作原理”,替代了其行政执法中所必须搜集的核心证据,其逻辑类似于“人民公安是抓坏人,现在公安抓了你,你肯定就是坏人”的逻辑。
执法机关会认为,他完全是个懂法律的刁民,而来律师确实在一审、二审中完败。但来律师认为,自己的起诉并不是没有意义,起码这可以提醒执法部门:你的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就可能成为被告!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要确保公平公正,就不该容忍程序瑕疵,因为“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说“△”事件,能告诉公众一个道理:程序的公正,才能带来结果的公正,那么无论对公众还是执法机关来说,都是一种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