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4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7/t20180706_340834.htm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9日 作者:金融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第五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 4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 11名。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三、第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第七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届。”
五、第八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第九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并购重组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工作单位 5年内再次推荐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资格,并购重组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七、第十六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
(四)自确认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至会议结束期间,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
(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
(六)委员亲属或者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并购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八、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进行独立监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