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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4]13号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0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王红

20147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810158312)在法院参加庭审过程中,存在未经审判员许可随意发言,经审判员制止发言后仍坚持发言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会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遵守法庭上不得喧哗、吵闹、发言、称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等规则。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项之规定,20149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