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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28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古毅先律师和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2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古毅先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510184487,在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宋某东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庭、私自代理案件,构成违规;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在未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出具了律师事务所所函,构成违规。2018年8月8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本会决定:对古毅先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对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经古毅先律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申请,2018年11月23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维持本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