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深圳市司法局“通知”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深圳市司法局的“通知”转发各所,请有意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点的律师事务所按照“通知”要求申请、上报。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附:
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去年底,市局收到我市几家律师事务所请求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点的请示,市局研究后,已批复相关律师事务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事务所只能在盐田区、龙岗区、宝安区等律师资源缺乏或相对缺乏的地区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点。
二、设立的社区法律服务点的名称为“某某事务所某某区社区法律服务站(点)”。
三、设立的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帐、统一行政和业务管理。
四、各区司法局受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在其辖区内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站(点)的申请,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社区法律服务站(点)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解决。
六、备案材料:
(一)办公地址;
(二)办公室面积;
(三)进驻的律师名单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七、设立的社区法律服务站(点)由所在的区司法局验收后准予对外提供法律服务。
八、各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设立的社区法律服务站(点)进行执业监督和其他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