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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委联合多家单位共探“不当出生”案例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作者:医药委 责任编辑:王红


11月29日下午,市律协医药健康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药委”)举办“不当出生疑难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邀请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汪皓、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防范办公室副主任黄小宇、深圳医疗纠纷仲裁院副院长邹长林、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云峰、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主任李小隔、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熊先伟、黄炬作为研讨嘉宾,研讨会由医药委副主任何平主持,医药委全体委员及律师、医疗从业人约70人参加。

研讨会围绕“不当出生”案件典型案例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两个主题展开。研讨嘉宾分别从非诉处理、损害鉴定、诉讼策略等方面对十余例“不当出生”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分享;并从仲裁机构、法院、律师的角度讨论了医患仲裁中如何确定“不当出生”案件的案由、裁决赔偿范围等问题。经过充分的研讨及对比美国、欧洲、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处理“不当出生”案件的异同点,研讨嘉宾对“不当出生”案件案由的选择、诉讼主体的确定等问题达成共识:一、“不当出生”案件案由可以以“侵犯知情选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违约”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二、诉讼主体根据选择的案由而定,侵权之诉列缺陷婴儿的父母为诉讼主体,违约之诉仅列缺陷婴儿的母亲为诉讼主体,不论先择何种案由,缺陷婴儿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三、赔偿范围也是依据案由选择有所不同,侵权之诉主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违约之诉主要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是否应当支持特殊治疗费、特殊抚养费仍存在争议。

本次研讨会紧跟医疗纠纷行业热点,为深圳律师、法官、仲裁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等提供了学习交流的平台,有助于提升深圳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