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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xiamen.circ.gov.cn/web/site36/tab2086/info4029279.htm

来源:2016-05-16厦门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厦保监发〔201622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511

  

  

  

  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是评价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试成绩是核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保险机构类别分为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7 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

  第五条 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等3 部分。公共知识主要是指经济金融基础知识、保险原理、国家相关保险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各类保险机构相对应的保险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等。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类岗位要求的拟任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

  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客观试题构成。客观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考试时由计算机随机自动抽题、组卷并阅卷。客观试题考试后在系统后台当场生成成绩。

  第七条 厦门保监局建立试题库并定期更新,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随时更新。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成绩标准

  第八条 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卷考试。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试卷总分值100 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考试通过后1 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 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 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 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保险机构同类岗位,无需重新考试;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需重新考试,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厦门保监局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统筹管理工作,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考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拟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提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前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要求推荐考试。

  第十六条 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二周安排1 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考试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当期考试安排。各保险机构应在考试前3个工作日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考试中心报送加盖保险机构公章的高管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

  第十八条 考试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补考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考试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 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对有关人员及其所属保险机构进行通报: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二)携带资料抄袭,参加人员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保险机构报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1 年内无故缺考2 次的,从第2 次缺考之日起1 年内不得报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保监局2011314日发布的《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厦保监发〔20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