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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份在深圳某中介购得一套二手房产,在中介的指引下给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后办理了银行按揭,在2011年6月份国土局过户在我名下实现了零首付购得该物业。 自从过户后原业主拒不交房,声称该房产尾款没有结清。找到中介了解后才得知:该套物业原业主在面临被法院拍卖时到中介交易,中介公司与原业主协商后与一家投资公司的金姓男子签订买卖合同。由于涉及房产抵押该房由原业主自己委托一家担保公司一个苏姓男子办理抵押。原业主当时和担保公司的苏姓男子到公证处做了公证委托其代理该物业,在中介、银行和国土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由苏姓男子与我做的签名确认.....。原业主声称没有结清的尾款中是由投资公司的金姓男子与其在抵押公证方面产生的费用,该笔费用原业主在合同中注明该“所以产生的费用由金承担”,可是现在姓金的以该笔费用是由于该房产抵押导致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正常交易费拒绝和解。 2012年2月16日我通过中介以我的名义给原业主发去了《履约催告函》后原业主到中介后依然要求必须结清尾款后才肯交房与我。投资公司的金姓男子一直不面对这件事。 我想请教方俊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这样去起诉。我能否通过起诉收回该物业并按照合同上面的违约条款挽回我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