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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入职三年半,我2007年5月-2010年9月,入职一家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0年9月,我要求单位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签(有书面合同为证)于是要求仲裁并离职,要求补偿2009年9月-2010年8月的二倍工资,请问这个请求符合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