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章程修改的十项新突破
8月27日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深圳银湖旅游中心会堂举行,来自全市的153名律师代表,肩负着全市3200多名律师的重托参加了大会。大会以95%的赞成票通过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年年度工作报告》、以92%的赞成票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以80%的赞成票(以投票代表计)通过了《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章程》修改是此次大会的重点,新《章程》借鉴了香港、全国律协以及各地律协的《章程》内容,针对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出现的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采纳了律师们的建议。修改规模之大、改革创新之多是我会前所未有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增设监事会完善监督职能
增设监事会,建立监事会的运行规则,对监事会的选举程序、性质、地位、权限及职责均做了明确的界定。将律协的工作纳入监事会的监督之下,完善了民主监督下的行业自律。
二、新增罢免案的实体和程序
新《章程》增加提出对会长、理事和监事罢免案的7种实体条件及处理程序,这一规定弥补了原《章程》在此方面的空白,保障了罢免提议人与被罢免人双方的民主权利。
三、会长任期缩短为两年
会长任期由三年改为两年是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主动提议的,这也是参照香港律师会会长任期一年,全国和省律协会长任期三年的做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而定的。由执业律师兼任会长,三年的期限,无论从时间上、精力上或是财力上都显太长,不利于其集中精力为会员服务。同时,会长任期的缩短,也将为更多的律师担任会长提供机会。
四、财务预算由大会表决
新《章程》将原由理事会表决的财务预算改为由大会表决,规定对财务预算和决算分别进行表决,并对财务预决算未获通过如何处理的法律后果做了规定。
五、会费收缴标准由大会表决
新《章程》扩大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对关系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身利益的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原由理事会通过改为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增设团体会员代表及个人代表的委托权
新《章程》增设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可另行推举一名代表出席会议,保障了每个团体会员都有代表资格的权利。同时新增律师个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会时可委托其他代表代为表决。
七、固定理事会席位
为了理事会精简、高效的工作,参照香港律师会理事定员为二十人的做法,新《章程》规定理事席位固定为二十三名,不因律师所和律师人数的增减而变动。
八、规范大会主席团产生及职能
鉴于大会主席团的特殊地位和职能,新《章程》规定了大会主席团产生的程序及组成人员,明确了主席团的职责。
九、增设少数代表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
借鉴香港律师会的做法,新《章程》规定有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并书面征集到二分之一律师代表参加,即可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临时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如符合章程有效表决的规定,理事会应当执行,而且会议费用由协会承担。
十、增设无故不出席会议的代表自动取消代表资格
大会代表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其参加本次大会的代表资格自动取消,对于中途无故离会的代表,按弃权处理,同时规定本次代表大会不够法定人数,下次代表大会人数仍未达到法定人数时视为达到法定人数,以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