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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04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王纯建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王纯建律师,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480740。2010227日,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王纯建律师在代理方某医疗纠纷一案中,收取律师费未开具合法票据,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款之规定,20133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王纯建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