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5]38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张振伟律师和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8月4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峰
张振伟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910888880。张振伟律师在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杨某的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律师费、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在代理杨某的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律师费;在代理朱某的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律师费,未履行代理职责;在代理李某的案件中,私自收取律师费,并向当事人书面承诺保证案件审理结果,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张振伟律师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且其拒不配合本会调查,连续受到多宗同类投诉。2015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张振伟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930439177。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擅自变更办公地点,同时在与当事人李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公然约定收取律师费仅提供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构成违规。2015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经张振伟律师和广东瑞仁律师事务所申请,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