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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越权代理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被投诉人广东SP律师事务所黎某、孙某律师在处理深圳市WB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纠纷时,于2013325 日第一次向阳所及全体员工发出编号为268 《律师函》,于 2013328 日第二次向阳所及全体员工发出编号为276的《律师函》,该两封律师函的发出严重影响了WB 所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WB所公司内部人心惶惶,一些员工也因此向WB所提出离职申请,该两封律师函同时引发谣言四起,造成业界人员对WB所的猜疑,也给投诉人吴某、孙某造成极大的困扰。

2013年47日,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矛盾,WB所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在会议期间,被投诉人黎某律师及助理在会议中胡搅蛮缠,严重扰乱会议秩序,导致会议未能达成预期结果,黎某律师更是怂恿当事人起诉,激化矛盾。

2013年64日,黎某律师安排二位律师助理来WB所,其助理态度恶劣嚣张,并支持其委托人抢走WB所财务管理凭证账本数据及管理公司所有客户案件软件监控器,致使WB所不能正常申报税务,造成 WB所工作秩序混乱,并造成相应损失。

2013年715日,孙某律师向阳所及全体员工发出编号为612的《知会函》,致使  WB所很多客户电话咨询该所具体情况,甚至告知 WB所停止相关的合同。被投诉人将这一信息在WB所客户之间恶意散播,不仅给WB所带来经营上的损失,更是给WB所在业内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该函第三项内容称WB所拖欠员工工资实属无稽之谈。该函还声明,以后客户与WB所的业务往来均由夏某进行处理,但早在20136 3日夏某就因为旷工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该函所称的内容实属恶意挑起矛盾,属于明显越权行为。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投诉人吴某、黄某与夏某、王某均系WB所合伙人。2013 21日,被投诉人广东SP律师事务所与夏某、王某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夏某、王某委托代理其与投诉人吴某、黄某间合伙纠纷。 广东SP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黎某、孙某律师经办该案,夏某、王 某分别向两被投诉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2013年322日被投诉人黎某律师向投诉人黄某、吴某及WB所发出268号律师函,要求阳所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处理近期WB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要求封存WB所所有账目,并聘请会计事务所对 WB 所进行审计。同年3 27日,被投诉人黎某律师再次向投诉人黄某、吴某及WB所发函,函告:吴某、黄某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业务活动的办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及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夏某、王某将考虑向有关部门举报。

同年7 15日,被投诉人孙某律师向投诉人阳所的客户发函,函告WB所客户:关于WB所合伙人争议已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黄某、吴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在财务、人事管理中进行违法违规操作,拟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黄某、吴某无故开除员工,致使公司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已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处理,为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今后贵司与WB 所业务均由合伙人夏某处理。

又查,被投诉人黎某律师与孙某律师共同组建律师团队招揽、承办案件。黎某律师是该团队的负责人。

三、本会认为

1、关于对 268号《律师函》和276 号《律师函》的投诉,被投诉人广东SP律师事务所及黎某律师在向阳所发函时,已与委托人夏某、王某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的授权,发函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也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内容,属于正常的执业活动,该行为不构成违规,本会认为投诉人的该部分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被投诉人携实习人员及助理在该所召开合伙人会议时胡 搅蛮缠,扰乱会议进程,激化合伙人内部矛盾的投诉。根据投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投诉人所称的行为。本会认为投诉人的该部分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3、关于对被投诉人广东SP律师事务所、孙某律师于2013715 日向WB所及全体员工发出的《知会函》的投诉。本会认为该《知会函》中“以后客户与阳所的业务往来均由夏某进行处理”内容应属WB所的业务经营范畴,而被投诉人的委托人夏某、王某只是阳所的普通合伙人,并不能当然处分WB所的业务。被投诉人也仅是接受合伙人的委托代理其合伙纠纷,并非接受合伙企业的委托。作为执业律师,被投诉人孙某律师也应凭借自身专业法律知识知晓其在处理该项委托事务时的权限范围,但其未尽到一个律师应有的专业、审慎义务,超越代理权限向阳所客户发函,实属严重不当行为,构成违规。被投诉人广东SP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疏于管理将上述明显存在不 当内容的《知会函 》以事务所名义公开对外发放,亦构成违规。被投诉人黎某律师作为承办案件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制止被投诉人孙某律师的违规行为,构成违规,但其情节轻微,可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免予处分,给予 黎某律师规范执业建议。

四、处分结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十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广东SP律师事务所“训诚”处分;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孙某律师“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委托范围内发表法律意见,行使代理权利,不得越权代理一一这是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就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