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3]20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明起伟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作者:

明起伟律师,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869897。20133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明起伟律师明知房屋为违法建筑,在没有核对《合作建房协议书》原件的情况下,对购买双方的合同行为予以律师见证,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一款之规定,2013年120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明起伟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