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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息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3日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第一条  为有力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用于弥补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不足、作为预算内信息化建设资金的调剂和补充,有效的筹措、管理及使用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息化建设经费,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息化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信息化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在会费账户中设立“信息化基金”专项资金,依照“多方筹集、合理计划、公平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信息化基金的来源:

一、会费提取;

二、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构的专项拨付;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专项拨付;

四、来自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五、基金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四条  具体筹措方式为:从2021年当年经费结余中提取200万元作为创始基金。以后每年从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中提取20%,列入当期信息化基金。拨付金额(上年度经费结余的20%)不足200万元时,从本会历年结余中拨付补足。当信息化基金规模累计达到200万元时,则当年度不再提取。

第五条  本会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给予信息化基金适当的捐赠,以帮助全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多的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便利。

第六条  本会积极争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并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信息化建设的专项拨款纳入信息化基金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财务部门在接受对信息化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本会可对信息化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表彰。

第八条  信息化基金的管理由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信息化基金的使用由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按照本会相关财务制度报批审核后具体执行。信息化基金只能用于本会信息化建设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信息化基金的使用范围,根据本会理事会工作计划,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对外调研、寻求合作,本会内部官网、深圳智慧律师系统、云学院等系统的升级迭代以及其他为提升和完善本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所必要的开支。

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应针对使用信息化基金建设完成的项目,如需推广或按要求需会员使用的,应在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内制定合理的推广使用工作计划并进行推广。

 第十一条  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应就信息化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应将信息化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有权对信息化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须对信息化基金的每一笔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