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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底和租客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有约定房租缴纳为每月3日前,迟交10天视为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8月租金交现金,有收条;9月-2011年1月租金银行直接转账到账,2月的租金一直拖欠,催了很多次也没交,3月份的租金也未按时交,直到3月4日,上门要断水电了才交现金,当初有打收条,并注明收的是2-3月租金。自己先提出不住了,原来一直拖欠房租是想拖够两个月就走。我说可以搬,但得等我们在深圳,还可以退回3月份剩余天数的租金给她。因出差,我不在深圳,3月11日对方强制要搬走,最后管理处报警处理,在管理处人员到房内清点物资后,对方写了强制搬走的经过说明留给管理处。我依据合同扣了对方两个月押金,对方过程中采用短信威胁我说让我同事知道我不退她押金。后来6月份真辗转关系找到我单位领导,我折中说看领导面退回一个月,两个月不可能退,请打官司要,对方不干。9月把我告诉了法院,我10月10日收到法院传票。第一次打官司,惶恐得很啊,已经影响了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了,不知如何办好?业主能被业主气成这样,估计都是闻所未闻的。过程中的短信记录我都有电脑拷屏保存,相关说明收条合同等都有。谁能给些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