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0日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陈夏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做好今年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2016〕86号)及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已于2016年6月21日在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转发上述通知。针对近期律师咨询较多的相关问题,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我市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宜详细通知如下:
一、
评审机构
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受理我省律师正高级(一级)、副高级(二级)、地市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因深圳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深圳市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没有关于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今年我市中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依然委托广东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
申报时间
广东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请各位律师于该期间内完成申报及报送材料工作,避免错过申报时间。
三、
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 申报评审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具体详见附件)。
(二) 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新版职称评审表》(共九张),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 2013、2014、2015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并附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后。
3.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
4.学历(学位)、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可交复印件,返还原件。
5. 2013、2014、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具体开具事宜请致电83210778.
6.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打印两份,申报律师签字并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7.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岗证明材料(原件)。
8.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复印件)。
9.论文(复印件和原件),复印件附于《业绩、成果材料(3)》(申报评审表六)后,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申报律师所提交论文需发表在有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或是在《广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律类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时间需是在获得现有职称资格后、2016年8月31日前发表的。
(三) 材料要求
1.申报律师要对照国家、省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6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申报流程
(一)律师申报
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完成所有需要填写的信息后,一次性提交人事管理单位(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
待人事管理单位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律师需双面打印申报评审用表,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
(二)律师事务所审核和评前公示
1.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律师事务所审核完毕后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以及高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受理电话(020-66826941)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律师事务所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由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第14页委托评审审核第一栏“工作单位委托评审申请”中填写“因2016年深圳市无律师中级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及评审机构,现申请将()同志的中级职称委托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内容并加盖公章,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市律协及市司法局)。
(三)各市受理部门初审
1.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依次报送市律协、市司法局)进行初审,并由市主管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市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退回材料原件。
2.在市司法局、市律协进行初审后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深圳市人社部门(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并由市人社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市(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各市人事局将退回材料原件。(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登记受理时间:201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受理点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2楼200室,深圳市工程师联合会;受理咨询电话:83791729 82761179;受理时间段: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前往办理前请电话联系。)
(四)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
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秘书处,负责收集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高评委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向其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的原件。
(五)省高评委会评审
根据《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文)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从评委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会成员,并在确定评委会成员后五天内召开评审工作会议,经过评委现场审核申报材料、评议、无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评审结果。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联系人:何婉琳,电话:020-66826941
(六)公示、审核发证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告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省高评委会通过职称评审的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高评委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发证。
五、职称评审收费标准
高评委会办公室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收取评审费用,费用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为:
1.
申报高级(一级和二级)资格职称的580元/人;
2.
申报中级(三级)资格职称的450元/人。
六、注意事项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律师)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律师)职称后算起。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律师)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算起,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律师申报职称,严格按照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粤人函〔2005〕3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一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助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这个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5.兼职律师可申报律师职称评审,但对于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律师只能按规定申报同级别律师资格职称。
6.今年律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1)外语资质条件增加免试条件为:
①申报一级律师,律师执业经历满20年免试外语;
②申报二级律师,律师执业经历满15年免试外语;
③申报三级律师,律师执业经历满10年免试外语;
(2)计算机资质条件均调整为地级市2个模块,并增加免试条件为:
①申报一级律师,律师执业经历满20年免试计算机;
②申报二级律师,律师执业经历满15年免试计算机;
③申报三级律师,律师执业经历满10年免试计算机。
请各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符合条件的律师按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6年8月10日